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5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以下简称“财政金融政策”),为促进全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财政金融政策”第23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配套的全区统一的政策实施细则、受理程序机制”原则,所称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是指“财政金融政策”内涉及科技创新相关政策(附件1)。
第三条 “财政金融政策”中所涉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制定申报通知(指南)。
第二章 补助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发布科技创新政策年度申报通知。
(二)资料提交。各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纳税所在地分别报送到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三)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同类型产业扶持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是否依法依规报统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会审。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环保、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和安全违法、严重失信和偷税漏税行为。
(五)网上公示。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对经审定的拟补助计划按程序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官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牵头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提请审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按各自程序提请审议。
(七)确定补助计划。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根据审议结果确定科技创新政策拟补助计划。
(八)资金拨付。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收到财政转拨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适用对象。在本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科技型企业应按要求更新年报,按税务部门要求申报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应准确填报火炬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
(三)申报单位有研发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准确归集核算。
(四)具体条款的申报条件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表;
(二)真实性承诺书;
(三)其他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获政策补助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研发活动及数据真实性和违约责任进行书面承诺。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政策补助资金用于政策支持对象持续研发投入,并注重发挥好补助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纳入国家、市和我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退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申报、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